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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暨生命教育試辦計畫

  • 發布單位:動物管制課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二、目的:為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流浪犬(貓)認養,幫
助學生了解生命教育並探索生命的意義、尊重與珍惜生命的價值,
也可訓練犬隻,協助安定及輔導學生情緒,委辦各級公私立學校認
養照護校園犬隻,發展多元生命教育,建立動物關懷友善校園。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三)執行對象:桃園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
四、受委託資格與條件:
國立暨各公私立各級學校
五、受理期間:
即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六、委託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有意申請之學校,須填具試辦計畫申請表(附件1)及經費概算表(附件2) 函報本處審核。
(二)簽訂合約:格式詳如附件3,敘明本處與學校應盡之事項及執行細節。
(三)核銷方式:申請經費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30日內,依相關規定檢附成果報告表、成果照片(附件4)、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5)、原始憑證清單(附件5-1)及原始憑證黏貼單(附件5-2)送本處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七、學校申請方式:
(一)學校欲新認養之收容流浪犬(貓):

  1. 學校代表人員請攜帶身分證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挑選合適犬(貓)後,至園區辦公室填寫領養單。 (1)欲認養犬(貓)已成年且未絕育,學校代表人員須至園區辦公室填寫預約單,待該犬(貓)絕育且手術穩定復原後,通知學校代表人員將犬(貓)帶回。(2)欲認養犬(貓)成年且已絕育,或認養未成年犬(貓),可直接進行認領養流程。
  2. 辦理寵物登記暨狂犬病預防注射。
  3. 園區人員上網登錄飼主及動物資料。
  4. 填寫資料確認無誤後,認領養作業即完成。
(二)認養校園內原有之無主流浪犬(貓)並做寵物登記在校園名下。
(三)校園內原已做寵物登記並登記在學校名下之犬(貓)(倘現存犬貓原登記於
教職員名下者請至寵物登記站或本處進行變更)
八、委託費用計算方式:
(一)每隻委辦費最高2萬元整。
(二)此方案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學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可同時申請,惟核銷之原始憑證不可重複請領,並將原始憑證隨經費收支結算表一併檢附(經查重複請領者,須全數繳回)。
(三)本處依學校實際需求進行委辦經費核發,實報實銷。
(四)附上桃園市獸醫師公會核定動物醫院各項醫療處置之合理收費標準(附件6)。
九、校園犬貓管理:
(一)犬(貓)隻照護:
1.學校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養照護犬(貓)隻。
2.學校應提供可自由伸展、運動、遮風避雨之空間供犬(貓)隻休憩、活
動用。
3.學校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附件7)將校
園犬(貓)列入第一類犬(貓)造冊管理。
4.學校應提供犬(貓)隻日常所需之飼料、清潔衛生及醫療措施。
5.學校應與鄰近校區之動物醫院進行建教合作事宜,由動物醫院提供犬
(貓)隻所需之醫療服務及飼養管理諮詢。
6.學校應提供犬(貓)隻每年定期由獸醫師進行疫苗施打及基本理學檢查。
(二)追踨訪視:
1.由教育局彙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學校名單並統一造冊送交本處。
2.本處人員將不定期至學校對於校園犬(貓)情形進行訪查。
(三)緊急安置機制:
犬(貓)隻如發生影響師生安全等緊急事件並無法排除時,學校得通知
地方政府動保相關單位進行緊急安置事宜。
十、預期效益:
(一)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流浪犬貓認養,提升園區認養率亦同時推
廣校園生命教育。
(二)幫助學生發展社交能力,當學生開始負責照顧校犬(貓)時,可加強溝
通能力、培養愛心及自主管理。
(三)舒緩學生或老師情緒,鼓勵學生培養注意力及減低焦慮,讓學生負責
照顧犬(貓),進而培養其責任感及專注力。
(四)學校藉由校園犬可創造人犬(貓)互利共生,期許校犬計畫為親善師生
並能驅趕外犬守護校園。
(五)藉由師生學習如何對待校園犬進而培養師生道德感及同理心,如何對
待動物就等同如何對待人,為此可培養師生習慣校園犬存在,了解生命教
育,並期許打造動物友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