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補換發申請書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污損、遺失、滅失或展延有效期間,其許可證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者,應填具申請書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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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規定於一年緩衝期內換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者,免收換證規費。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原領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修正施行一年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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