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於此前提下,本市市民欲將其犬貓送至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理不擬繼續飼養手續時,應檢具犬貓相關資料及照片,並填具寵物讓渡表格,確認資料無誤後,該犬貓資料將刊登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寵物讓渡」專區網頁30日,供有意飼養之民眾瀏覽及辦理轉讓登記。
若讓渡動物照片經刊登30日後,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飼主方可將動物帶至園區收容,並填具「動物送交書」,辦理「動物送交手續」並繳交收容及處理費用3500元(已辦理寵物登記者2500元)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140元(可出示近一年內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者免收)。
讓渡詳細辦理流程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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