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特有生物中心及相關機關所辦理之野生動物救傷與訓練。(二)、配合中央機關辦理受傷動物之後送及檢驗。(三)、不定期舉辦「野生動物或鳥類疾病」相關課程。(四)、無主、棄養之野生動物救治。(五)、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輸出鳥類之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