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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停、復、歇)業申請書

  • 發布單位:動物防疫課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停、復、歇)業申請書

  1. 申請停業、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復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前30日內提出。
  2. 申請停業、復業,許可證遺失者,應依規定一併申請補發許可證。
  3. 申請停業者將於許可證正面載明停業理由及期間後發還。
  4. 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