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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課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 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詳如附件,請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志工配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及社會局112年2月10日桃社團字第1120013191號函辦理。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因應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爰請貴局(處)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以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

四、另請轉知所轄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