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1條第4項及動物展演辦法第22條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6-1條第4項及動物展演辦法第22條規定略以:
(一)展演動物者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內動物展演者之評鑑,每二年應達一次以上,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業者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二)評鑑結果之給分,區分下列四級:
1.優級:八十五分以上。
2.良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3.普通級: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4.不合格:未達六十分。
(三)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應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所列應改善項目改善完成,並將改善情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
三、為提升動物展演業者專業素質、完善動物展演場所自主管理,本處業於113年辦理完竣「台灣橫浜八景島 股份有限公司」、「三立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富田香草休閒農場」、「向陽休閒農場」、「羊世界牧場 」等5名業者之動物展演評鑑,期透過動物展演評鑑反映展演場所管理實績,以強化動物展演場所管理,保障展演動物福利。有關本市113年動物展演者評鑑結果臚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