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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不繼續飼養犬貓辦理流程

  • 發布單位:動物衛生課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二、本市園區不擬續養流程為下:
1.讓渡公告手續(不限是否為桃園市民皆可辦理讓渡公告手續)。
2.不擬續養(必須為桃園市民才可辦理)。
三、寵物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得辦理”讓渡公告手續”:
1.有晶片且寵物登記,若未施打晶片,犬貓必需先完成寵物登記於申請讓渡人的名下,可至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稱園區)施打,晶片植入費用為300元。
2.需先施打當年度狂犬病疫苗,可至本市園區施打費用為140元。
3.需完成絕育,若尚未完成絕育則飼主需帶寵物去動物醫院做結紮且開立證明(或請動物醫院至寵物登記往更改絕育狀態)。
4.填寫不擬續養犬貓讓渡公告申請書(參閱附件或至本園區官網https://taw.tycg.gov.tw/X08_DocDown.aspx下載)
四、讓渡寵物滿足條件後,則需將寵物相關資料在本園區網站「寵物讓渡」專區填寫讓渡刊登公告,網頁供民眾瀏覽,刊登日期為30日,民眾可在自家上網刊登(或飼主至園區填寫資相關資料並攜帶欲讓渡寵物做晶片確認),刊登後則需將資料(寵物登記文件、狂犬病疫苗證明、絕育證明、原飼主身分證反面及不擬續養犬貓讓渡公告申請書)寄來至本園區,若寵物登記上有狂犬病疫苗施打及絕育紀錄則不需寄送狂犬病疫苗證明及絕育證明。
五、待讓渡犬貓經刊登讓渡(30日後)如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必須為桃園市市民才可辦理不擬續養手續。
六、不擬續養手續:飼主應主動電話連繫本園區詢問是否有籠位,若有籠位則依指定期限內將欲讓渡犬貓帶至園區,並填具「動物送交書」,辦理「動物送交手續」並繳交不擬續養費用2500元,若無籠位則會登記排隊順序。
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3-1條」規定,棄養動物後(不擬續養成功後)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且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