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林漁牧-我家裏的狗貓沒辦法養了該怎麼辦?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處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有關飼主不擬繼續飼養犬貓時,請依照下列說明辦理:
一、欲申請讓渡之犬貓需先逕行晶片植入完成寵物登記及施打當年度狂犬病疫苗與絕育,相關費用由原飼主自行負擔,始得辦理讓渡手續。
二、因故無法續養犬貓之市民,於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應完成上述事項後攜帶該犬貓並檢附飼主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動保園區,03-4861760,桃園市新屋區藻礁路1668號)辦理犬貓讓渡公告申請。讓渡申請人需依說明填寫申請表格並配合拍攝待讓渡犬貓照片後,將資料交付受動保園區,由動保園區將待讓渡犬貓照片及相關資料刊登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寵物讓渡」專區網頁供民眾瀏覽,為期30日。若有意願認養待讓渡犬貓之民眾,可透過動保園區聯繫雙方後辦理犬貓轉讓手續,與繳交轉讓費用。以減少動物因收容於園區造成之緊迫與不適情況,及提升收容動物照護品質。
三、待讓渡犬貓經刊登讓渡30日後,倘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原飼主應事先電話連繫動保園區,依園區指定期限內將犬貓帶至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填具「動物送交書」辦理動物送交手續,並依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已辦理寵物登記者收取費用:2500元,如需經本處接送則需支付1000元運輸費,倘動物需鎮靜則另支付麻醉費用1500元),後由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進行收容照顧及後續認養推廣事宜。
原飼主完成棄養手續後,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不得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收容所收容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