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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寵物已辦理登記,走失時是否需向哪些相關單位辦理手續?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處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一、一般民眾所飼養犬貓如走失或遺失,請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5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或自行至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https://www.pet.gov.tw/)-遺失與協尋-遺失申報辦理遺失登記。
二、另外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增加尋獲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