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一、 桃園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事件之裁處, 特訂定本基準。二、違反本規定之行政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三、本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以同一違規行為人自違反本規定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本規定之次數計算之。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