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辦理。
二、因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達送審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府交通局審查。
(一)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申請階段者。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三、開發單位應依下列時程提送報告書: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造執照申請程序,於本府建築管理處收件後,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提送報告書。
四、開發單位於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如有變更開發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設計停車位數、基地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或未能依評估報告目標年期完工或營運者,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