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
1.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2.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3.收容由本處所運送隻受傷全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4.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5.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醫院需於醫療照顧病歷上詳細寫明醫療紀錄,提供本處前開醫療紀錄內容資料,並依費用請領自我檢核表申請款項,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1).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3).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審核程序:
(1).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2).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依簽約規定時間委託執行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