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基於動物保
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申請期間: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12月3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本契約係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為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
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
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取得合格之志工,照顧由甲方所運送之哺乳貓餵養,
並協助推廣動物認養,提升流浪動物存活率及認養率,共同為流浪動物尋找
幸福安養庭。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