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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撥用作業流程、法令及填寫範例」資料

  • 發布單位:動物檢診課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一、按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另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為使桃園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各區公所等辦理公地撥用作業之承辦人員熟悉法令,並充實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多年來本局均定期舉辦公地撥用法令及實務教育訓練,期減少撥用案件退補,俾申撥機關能順利取得用地,以利工程之推展,惟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基於防疫優先避免群聚,本(109)年度相關教育訓練暫緩舉辦,爰先行提供公地撥用作業流程、相關法令及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圖填寫範例酌參運用。

二、旨揭「公地撥用作業流程、法令及填寫範例」內容,請掃描案附QRCODE連結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