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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繼續教育期限到期及執業執照更新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動物防疫課
發布日期:
111-12-12
提供單位:
動物保護處
詳細內容: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12月8日防檢一字第1111472879號函:


1.考量執照更新日期前完成上課,送審及積分審查核放時程超過執照更新日期之時間差,目前系統設定更新日期後之90日為緩衝期。

2.超過緩衝期仍未達規定繼續教育積分,無法更新執照者,該執照失其效力。

3.執業執照失效不等同於歇業,如欲執業,需重新申請執業執照,應符合獸醫師執業及繼續教育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前6年需滿120學分),如執照失效2年以上,亦同。

4.原更新日期前完成規定繼續教育積分者,執照更新日期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如第1批執業執照到期日111年12月17日前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者,執照更新日期自111年12月18日起算。

5.於前述緩衝期90日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者,執照更新日期自系統積分更新之翌日起算。

6.其他詳如附件之防檢局函釋。

相關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12月8日防檢一字第1111472879號函.pdf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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