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評鑑依業別分為三種評鑑表:
- 特定寵物業評鑑參考表(繁殖類)
- 特定寵物業評鑑參考表(買賣類)
- 特定寵物業評鑑參考表(寄養類)
定期評鑑: 主管機關每二年至少辦理評鑑一次;必要時,評鑑得與查核同時辦理。
評鑑核心項目
- 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 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 寵物繁殖、買賣紀錄(寄養業者不適用)。
- 寵物買賣資訊文件(寄養業者不適用)。
- 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寄養業者不適用)。
- 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寄養業者不適用)。
- 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繁殖業者適用;買賣與寄養業者不適用)。
- 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 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
- 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
業者配合義務
主管機關至現場辦理特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時,該特定寵物業之專任人員應在場協助,不得無故缺席。
評鑑結果獎懲機制
- 結果公告: 評鑑結果將依法公告、刊登於市政府公報或本處網站,並書面通知受評鑑業者。
- 優良獎勵: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寵物業者,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獎勵。
- 限期改善: 經評鑑為丙等之寵物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列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