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府法制字第1110351389號令公布施行,法規體系屬農 業類(如附件),第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寵物屍體應以火化方式處理,不得將寵 物屍體懸掛樹上、埋葬土中、投於水中或隨意棄置於其他依法禁止堆放廢棄物之 場所。」違反者依第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
2.為落實法規精神「防止屍體隨意棄置、確保市民健康及環境衛生」,並保障民眾免 於因不 法令而受罰,亟需提升宣導效益。
3.檢附附件「桃園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及宣導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