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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

  • 發布單位:動物衛生課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市復興區公所或依法辦有稅籍登記、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事業或法人,並其動物展演場所在本市者,得向本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

類別

動物展演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