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市復興區公所或依法辦有稅籍登記、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事業或法人,並其動物展演場所在本市者,得向本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
動物展演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