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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 民眾帶狗外出,是否有規定多大體型才須要繫狗鍊?(0506-20131023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處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依據動物保護法20條規定,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有7歲以上之人伴同。動保法僅規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記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一、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

二、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四)阿根廷杜告犬(Dogo Argentino)。
(五)巴西菲勒犬(Fila Braziliero)。
(六) 獒犬(Mastiff):西藏獒犬(Tibetan Mastiff)、鬥牛獒犬
(Bull Mastiff)、義大利獒犬(Cane Corso)、波爾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另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但經本府公告之特定場所或範圍,不在此限。
動保處對遊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動物,必要時得予以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以下簡稱收容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違反第8條第一項規定,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