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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請問路邊販賣動物(貓、狗)是否違法?應向哪個單位檢舉?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處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一、此舉除違反動物保護法外,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可開單罰款外,還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請先向警政單位報案後移送本處進行後續稽查。
二、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貓、狗)。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2.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依同法第25-2第1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