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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請提供捕獸鋏捕捉動物相關罰則

  •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處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