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民眾所飼養犬貓如走失或遺失,請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5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或自行至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https://www.pet.gov.tw/)-遺失與協尋-遺失申報辦理遺失登記。 二、另外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增加尋獲機會。